亲爱的用户,您现在访问的是百度滤镜转码页面,可能导致图片展示和网站样式不完整,阅读完整内容请点击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2008年3月至7月初,刘某利用其担任徐州市贾汪区某医院麻醉助理医师职务之便,在为需使用盐酸哌替啶注射液(杜冷丁)的病人开处方时,使用麻醉医生张某盖过章的共53份空白处方,仿照张某的签字采取多开计量私自截留的方式,获得杜冷丁100余支(100mg/支)。然后将截留的杜冷丁以每支50元的价格多次出售给吸毒者葛某(已判刑),葛某取得杜冷丁后,除自己注射外,还以每支180元的价格,先后三次将其中的9支出售给吸毒者蒋某注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