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一审宣判一年,一起“高校副教授涉嫌制毒”案,又浮在了大家的视野里,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武汉一所重点高效化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被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后判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于他们一干人等犯案都涉及了一部分国家管制和未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其家属和代理律师认为“精神药品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毒品”遂提出上诉。
精神药品到底属不属于毒品?
根据《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无论什么原因生产销售尚未被我国列入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牟取利益,都是不正确的行为,也是违背法律的行为,法律上明确规定精神药品也属于其中之一。
按照规定即使是管制精神药品,需要生产也需要取得药品生产许可以及精神药品定点生产许可,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够进行非法生产,不论是什么人都不能够钻法律的“空档”。
为什么精神类药物也要受管制?
精神药物可以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能够使得大脑产生兴奋或抑制,如果连续使用也能够产生依赖性,从而危害到人体健康,如果长期使用精神药物,不亚于吸食海洛因、冰毒,更何况国家规定的管制类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也是毒品。
我国的精神药品通常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神药品的生产活动,即使是医生,也应当根据医疗的需要合理的使用精神药品,是严禁滥用的。
而且我国对于精神药物的用量也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比如除特殊需要之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等等。
对于管制药物的管理可谓是非常严格了,也清醒的认识到了药物滥用的危害,早年的止咳水就是例子,即使是很好的疗效再好的药物如果是有被“有心人”滥用存在吸毒上瘾的可能就必须被管制。
防止具有成瘾性的精神药物、麻醉药物泛滥是一定要做的事情,而现如今药物上的滥用仍然有很多,这些具有成瘾性的药物滥用,让吸毒人员的人数与日俱增,让制毒人员不断从药物上打主意。
不管是什么毒品,即使是药物的贩运吸都是危害个人和社会的,我们都不应该疏忽。
原标题:高校副教授涉嫌制毒,管制类的药品到底是不是毒品?
作者:康达君|羿思月
编辑:羿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