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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云南寻甸县的一名留守儿童,初中毕业后,初入社会的他结识了一些不良少年,开始在社会上游荡。最终因为1000元路费为不法分子运毒。4月29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未满18岁的舒某某与14岁少年张某体内运毒案件,由于舒某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中院当庭宣判,判处舒某某有期徒刑6年,而另一嫌疑人张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对运输毒品罪不负刑事责任。
去年8月3日,民警接到线索称在一辆由保山开往昆明的大巴上有人利用人体藏毒方式运输毒品。接到举报后,民警立刻赶到昆明西收费站进行查缉,在一辆保山开往昆明的客车上进行排查时发现两名形迹可疑的男子,于是将2人带下客车分开调查。
经民警盘问,舒某承认吞服了45颗毒品可疑物到腹中,坐他旁边的叫张某,是和他一起运输毒品的,张某吞了35颗到腹中。当日,舒某共排出可疑毒品45颗,净重共计215克。
舒某某供述,2013年7月被朋友何某从云南镇康南伞口岸带到缅甸果敢县,并介绍其认识了秦某。8月1日晚,在缅甸老街长丰宾馆,秦某拿来80颗黄色条状的甲基苯丙胺叫他们吞下去,舒某某吞了45颗,张某吞了35颗,并分别给他们每人1000元作为路费,让他们将毒品带至曲靖市罗平县。
公诉机关指控,舒某某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舒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昆明市中院认为,舒某某有自首情节,尚为初犯,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罚款5000元。
这是昆明市“与法同行、阳光成长”青少年法制系列宣传的第一个活动,300多名中学生旁听了此案。宣判后,调查机构还委派心理咨询师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对舒某某及其家属进行心理辅导,以便其接受改造,未来更好地融入社会。
随后,在法院工作人员陪同和引导下,师生们还体验了少年模拟法庭、参观了法院,并与法官们面对面交流,这都让同学们对于人民法院有了更形象更具体的认识。通过参观学习,同学们深受教育,获益匪浅。他们都说这是第一次走进法院,真切地感受到了法庭的神圣,法官的威严,消除了对法院的陌生感和神秘感,让他们增长了不少法律知识,增强了自身的遵纪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