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康达自愿戒毒中心

戒毒专家回答

曹利洪
康达戒毒专家
戒毒条例》中有关于社区戒毒期满后解除的相关规定的,分别是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三条 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条 社区康复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送达社区康复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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